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资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州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证明。包括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四、有购买住房和修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和有资格担保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个人必须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国家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书;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贷款的答复。审查合格后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得大于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或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一月一日)开始时按相应法定利率档次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法。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
第十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抵押贷款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借款人以合法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该房产价值全额于用贷款抵押;
二、所抵押房屋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借款人须按规定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房物的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五、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六、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遗赠或重复抵押;
七、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押贷款仅指国家发行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由借款人依法所有的国库券(实物券、凭证式)、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质押物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
二、出质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间,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损坏或遗失,应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挂失;
四、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2、新购券可继续用于质押,但需另行办理质押手续。
五、质押担保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保证贷款仅指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由第三方法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一、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作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达到或相当于商业银行企业信用评定等级AA级以上企业信用,并出据商业银行认可的有关等级证书;
5、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资信好的非公益事业单位法人可为本单位职工贷款提供保证;
四、保证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和企业法人变更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能够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指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第六章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支取现金。受托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一、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二、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或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还本、利随本清的偿还方式;借款期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鼓励提前归还,也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的,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按合同归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未按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按日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月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权、质押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质押;
三、贷款用途、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投向错误或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抵(质)押的。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发放贷款或提前回收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
六、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州房改办〔199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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