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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县一副局长办公室搜出10万元获刑6年《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7 01:23:40 阅读: 来源:球网厂家

阜南县某单位原副局长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阜南县法院经审理,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

从2006年开始,张某分管物资采购、基教、仪器站等工作,并从2013年起具体负责阜南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根据该项目的要求,需要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江苏某公司的业务经理成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张某,提出想参与上述招标采购项目,并请求张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张某表示同意。

在开标前,张某找到负责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借询问江苏某公司情况的机会,暗示工作人员对江苏某公司予以关照。

2013年7月份,江苏某公司以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评分顺利中标,并且是最低价。在某公司中标后,成某来到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10万元表示感谢。张某将这10万元钱存放于办公室保险柜内,一直到案发。

2015年5月份,张某在网上看到所在系统一名工作人员出事,想到自己曾经犯下的错,他害怕了。在快下班时,他汇报了收受10万元礼金的事,要求把钱交给组织,单位纪检组决定暂时收缴这笔钱,联系中标企业以退回。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张某没有发觉的情况下,已对张某展开调查并掌握了部分情况。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前,主动将所收受贿款交给单位纪检部门,在因受贿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受贿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发前主动将受贿款上交单位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受贿故意,收到他人贿赂后立即上交,不构成犯罪。如果有受贿故意,受贿后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在案发前上交,则仍构成犯罪,但退赃可从轻处罚。

《刑法》中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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