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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直管非住宅公房不得转租私改用途12月1日起施行-【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4:54:16 阅读: 来源:球网厂家

今年12月1日起,想当公房店面的二房东,将不被允许。近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印发了《厦门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租了直管非住宅公房,却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会被解除合同;逾期不还房屋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该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今年7月份,在鼓浪屿直管非住宅公房评审整治中,黄荣远堂因为层层转租,保护不善而被收回。(资料图)

改变用途,须经书面同意

租直管非住宅公房,同样要缴纳押金,而且不能转租或私自改变用途。

根据该规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标准按以下类别确定:属于公益性用房及市政府扶持和鼓励项目用房的,租金按有关规定确定;属于通过市场化配置的,租金按公开竞得价确定;属于延续租赁的,租金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确定。

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承租方以缴纳押金等方式,保证其履行承租期间合同义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公房管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直管非住宅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承租人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等行为,视同转租。

租赁期间,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须经公房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转租房屋,将被解除合同

转租、转借、擅自改建直管非住宅公房等行为,都可能被收回房屋。

原市场化配置的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期满后,公房管理单位采取市场化配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擅自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有擅自扩建、改建、加层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或损坏房屋又拒不修复、赔偿损失的;逾期六个月未缴交租金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逾期不还,将进入黑名单

市国土房产局,还将借鉴与运用信用评级等先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直管非住宅管理制度体系。根据通知,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重新与公房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归还房屋。逾期不归还房屋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追责,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追收其占用期间的租金等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房屋内部增设的一切嵌装等附属设施,搬离时不得拆除,公房管理单位也不予补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房屋主体不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公房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须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搬迁。如承租人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背景】

过去未禁止转租 但容易产生纠纷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如湖滨南路、中山路部分店面,就属于直管非住宅用房。

记者注意到,过去,我市并未禁止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但要求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时,须经同意批准。

此外,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2013年,我市出台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按照市场评估价对租金进行调整。为遏制转租牟利行为,除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和集体老企业外,通知要求市公房管理中心、市鼓浪屿房管所,严格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100%向转租人征收租金,并相应加强对直管非住宅用房自营和转租的认定和归类管理。同时,为防止国有和集体租金收益流失,对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集体老企业确需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的,通知要求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

不过,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容易产生纠纷。去年12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租了湖滨南路某大厦的一处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改为不定期租赁。但该公司却将此处用房转租第三人,租期至2017年4月。我市根据市场评估价对租金进行调整后,实际使用的租户拒绝按新标准支付租金,并且拒绝退出,由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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